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: 为进一步提高文化馆的管理水平与工作质量,促进文化馆事业发展,文化部决定于2007年度开展第二次全国文化馆(群众艺术馆)评估定级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估标准 为规范评估工作,依照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,在第一次评估标准的基础上,经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,我部修订完善了评估标准。分别制定了新的《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》、《副省级城市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》、《市(地级市、区)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》、《县(市、区)文化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》及其细则(见附件)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依据上述评估标准,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评估。
二、评估工作程序 (一)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各级文化馆(按行政层级相应称为省馆、副省馆、市馆、县馆)按照文化部制定的《标准》,进行自查自评。 (二)文化部组织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对省馆和副省馆评估,并抽查部分市、县馆;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厅(局)组织评估小组,负责对市、县馆评估。 (三)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填写评估结果报表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厅(局)对评估结果报表进行认真审核,录入评估软件,将软件及工作总结一并报送我部社图司。评估软件目前正在制作,将于今年12月31日前下发。 (四)文化部根据报送的评分数据,定出分数线,确定各馆等级比例,确定各省评估结果,予以批准并公布。
三、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于2007年3月开始,2007年12月底结束。 (一)2007年3—5月,对市、县馆进行评估; (二)2007年6—8月,对省馆和副省馆进行评估; (三)2007年8月底前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厅(局)将评估结果软件报送文化部社文司; (四)2007年9—12月,文化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、复查、确认,通报评估等级名单。
四、其他事项 (一)为促进我国文化馆事业的发展,规范文化馆的工作,各地各级文化馆一律参加本次评估工作,并根据评估结果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; (二)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县馆评估工作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厅(局)统一部署; (三)评估数据,除评估标准有规定外,一律以2006年12月底的年度数据为准; 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化厅(局)根据通知要求,将你省(区、市)评估工作计划,于2007年1月底前报送我部社文司。
联系单位及电话:文化部社文司群众文化处 010—65551734,65551777 |